心理咨询与辅导工作守则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2-05-21浏览次数:834

心理咨询与辅导工作守则

一.在规定的心理咨询接待时间里,咨询师应恪尽职责,认真做好咨询服务。同时也应尽可能满足学生的预约需求。

二.在建立咨访关系之前或同时,咨询师必须告诉来访者咨询的目的、技巧、程序上的规则及可能影响咨访关系的限制。心理咨询师应与来访者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并尊重来访者的意见,尽最大可能为来访者提供满意的咨询服务。

三.心理咨询师应不断致力于专业、实务、教学、服务水平的提高,结合咨询实践不断进行学习、研究,以更高的专业素养从事咨询事业。

四.心理咨询师在进行咨询、辅导时,要做好记录,包括笔录、测验资料、信函、影像资料等有效资料的收集,并将此作为开展咨询辅导工作和研究工作的依据。上述资料应作为专业资料保密,只有在来访者同意之后,才能提供给他人使用。

五.心理咨询师在咨询过程中说明自己的专业资格时,务必真实,不得声称自己拥有超过自身实际专业资格的能力,并有责任改正别人对其专业资格的错误认识。

六.对外界(如新闻界)提供有关来访者的信息或作为教学个案引用时,有责任对来访者的姓名予以保密,并确定信息内容不会对来访者构成侵犯或伤害。危及来访者自己和他人性命的情况下,心理咨询师可以不坚持保密原则。

七.心理咨询师只能接受其专业范围内的个案,并在咨询辅导时严守自己资格的限制,必要时进行转介。

八.作为心理辅导专业机构,对于本校学生一律免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