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学生班导师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2-05-22浏览次数:819

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办发〔200635号)、华东理工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华东理工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华委字〔20065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华东理工大学班导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班导师的管理,明确班导师岗位职责,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聘任

第一条 班导师是学校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学校每个班级都要配备一名兼职班导师,新聘任的青年教师必须担任一定时间的班导师(或兼职辅导员)工作,并将此作为其教师职称评定的必备条件。

第二条 班导师由学院组织进行聘任,主要从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中选聘,原则上应具备相关学科专业背景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三条 班导师工作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第一线,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负有指导学生、关心学生的职责,要按照学院分党委(党总支)和学工委的部署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班导师在院学生工作委员会的直接指导下,协助学工委主任和辅导员做好本班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学风建设、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骨干学生培养和学生突发事件处理等各项工作。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引导学生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公德意识,使每个学生在德、智、体多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五条 协助学院学工委和辅导员做好学生党员和学生骨干的选拔、培养、指导;关注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做到情况熟悉、保持密切沟通和联系并做好记录工作。

第六条 与班级任课教师保持联系,了解教与学的情况,鼓励和督促学生勤奋好学、刻苦钻研,严谨治学,树立优良的学风。

第七条 指导班级开展各种学习活动和文体娱乐活动,指导学生安排好课余生活,注意培养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和责任感。

第八条 每周最少深入学生宿舍一次,关注寝室安全和卫生,关心和爱护同学,指导学生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能力。

第九条 每两周组织或参加一次学生班会,按时参加班导师工作会议,每周与班长团支书等骨干至少交流一次。熟悉每个学生的基本情况,每学期至少保证一次以上与班级每个同学谈心,工作不留盲点,做好日常工作的相关记录

第十条 每周与年级辅导员交流本班学生情况,尤其是思想动态,如遇有特殊问题需及时汇报处理,并注意作好相关工作记录

第十一条 做好每学期班导师工作的计划和总结。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班导师由学院学工委进行直接管理和考核,学校每年评选优秀班导师并予以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校学生工作部(处)。

华东理工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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