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2-05-22    发布人   访问次数: 413
华东理工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暂行办法

        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教师授课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的质量。为使学校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以下简称“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入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现制定本暂行办法,具体如下:

一、教学质量评价指导思想
1.通过对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进行全面动态的检查和评价,促进教师科学合理地设计教学环节,更好地发挥潜力,不断优化教学过程,改进教学工作,提高课堂讲授水平和教学质量,确保课程教学目标的有效实现。
2.为教学管理部门全面准确地掌握学校教学现状提供信息,以促进本科教学管理水平的提高;为师资队伍的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以调动教师教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教学质量评价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和“以评促教、以评促改、重在提高”的原则。
二、教学质量评价对象和方式
1.教学质量评价对象为承担我校本科课程教学的教师。评价的重点课程包括:公共基础必修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基础必修课。
2.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分为管理干部评教、专家评教、学生评教等形式。评教指标主要包括:工作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授课水平、答疑解惑、教案准备等。
3.课程的教案包括:教学大纲、教案、教学日历、学生作业、试卷的命题质量和阅卷质量等。
4.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主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随堂听课方式。
三、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1.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在学校主管副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由学院和教务处共同组织实施。
2.教学质量评价由四部分组成,即管理干部评教、专家评教、学生评教和教学资料评价。
1)学生评教
学生评教每学期集中安排1次。各学院应按教务处的统一安排组织本院全体学生进行网上评教,同时在各教学班随机抽选部分学生,书面评教。学生评价对象为本学期所有修读课程的任课教师。
2)专家评教
各学院应聘请长期从事教学工作、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工作认真负责的教师成立院本科教学专家组,并组织专家组对本学院所开设的每门课程随堂听课(每次至少1节课),对听课结果作出书面评价,由学院收集汇总听课意见和评分。
学校也将组织“本科教学顾问组”专家,深入本科教学第一线,以随机抽查的方式听课,每学期至少16学时,并对听课结果作出书面评价,由教务处收集汇总听课意见和评分。
3)管理干部评教
各学院管理干部应有计划的深入本科教学一线,随堂听课,对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作出公正、客观的评价,并对听课结果作出书面评价,由学院收集、汇总听课意见和评分,提交教务处。
4)教学资料评价
各学院应组织专家,对课程教案(含教学设计、讲义、多媒体课件)、教学日历、作业(实验报告)批阅记录、学生成绩册、试卷分析等教学资料进行抽查和评价。
评价结果于每个学期末由学院汇总,提交教务处,并分别告知教师本人。任课教师也可通过评教系统查阅学生评教结果。
教学质量评价分四个等级: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合格(70—79)、不合格(69分以下)。
四、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的处理
1.教学质量评价的结果作为教师参加教学评奖、教学项目申报、职务评审、岗位聘任等资格审查和评聘的重要依据之一。
2.针对教师年度考核,教学质量评价的评分构成为:学生评教占40%,学院专家评教和学校顾问组评教占40%,教学资料检查评定占20%。每年业绩点发放标准与评分挂钩。
3.针对教师晋升职称,教学质量评价的评分构成为:学生评教占40%,学院组织的专家评教占40%,学校顾问组评教占20%。晋升中级职称者,考核成绩应在“合格”以上,晋升高级职称者,考核成绩应在“良好”以上。对于“优秀”获得者,学生反馈意见的比重应按50%以上重新核算。
4.各学院应认真分析各门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的结果,及时反馈给任课教师,并持续跟踪改进情况。对于评价结果为“合格”的教师,应督促和帮助其改进与提高。
5.对于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由教务处将有关材料转给所在学院,由学院决定是否暂停其授课资格,并报人事处备案。对暂停授课资格的教师,学院应督促其学习整改,提高授课水平。学院根据整改情况,向教务处和人事处提出恢复授课资格或转聘其他岗位的建议。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与本办法冲突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