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校学〔2020〕6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进一步规范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在籍在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上一学年获得社会工作B等奖及以上或获得省(市)、部级及以上竞赛奖励;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
对于符合前款第(一)至(五)项,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未达到前 10%,但达到前 30%(含 30%)的学生,经学校相关部门综合认定后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具体要求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市)、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市)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市)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五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获奖名额每年按照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的名额确定。
第八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的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九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 10 月 31 日前,学校将评审结果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学校优秀奖学金,奖金实行就高发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学〔2007〕45号)同时废止。如上级有关政策有变动,变动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