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关于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原则性意见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2-05-22浏览次数:338

华东理工大学关于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原则性意见

 

    本科教育是立校之本,教育质量事关国家、学校、学生的未来前途。为深入贯彻执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要求,推动我校本科教育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意见。
一、强化完善教学质量考评机制,加大教师队伍建设力度
1.切实重视本科教学工作,进一步强化完善学校、学院二级教学系统的建设、协调、考核体系。教务处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调度组织中心;二级学院是办学主体,承载着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重要实体责任,院长和书记是学风建设及本科教育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各学院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降低不及格率。
2.增加从事本科教育的有效教师总量,调整政策,推动所有受聘教师投入本科教育教学工作。要求所有理工科副教授以上、人文社会学科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每学年独立承担或至少完成32课时的本科生教学任务(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同等认同,兼任部处以上领导职务者酌减,理工科具有讲师职称的教师必须从事本科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细则由教务处另行制定),并作为年度考核与聘任基本合格的第一考核标准。学校同时鼓励各类教师根据自身特长参与多种形式的本科教育教学活动。
3.人事部门制订实施细则,明确额定工作量,教学科研统一考核,并会同教务部门制订本科教学工作的质和量与教师职务评定、晋升相关的实施细则,确保教学水平高和工作敬业的教师能够专心于本科教学。
4.各学院根据学科与专业建设和发展需求,制定任务明确、指令性的教师招聘计划,每半年公布一次,针对性地公开招聘师资,解决部分专业存在的严重缺编等问题。学校规划和人事部门,针对各学科和专业特点,制定缺编的最低量化标准。
5.切实落实新教师的培养措施。学校聘请德高望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作为指导教师,与新教师结对子(可跨院系),双方签署职责、任务明确的协议后,学校方可给予新教师启动经费。为保证指导质量,原则上一名教授、副教授指导青年教师的数量不超过2人。学校将对指导教师工作质量予以考核和评估,并通过卓越津贴鼓励指导教师的积极性。
6.明确授课教师、班导师、辅导员的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纪律。制定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和质、量考核评价标准,突出课堂中提问、讨论、互动以及育人等教学方法和内容。教师要将上述教学方法和内容以量化的形式写入教案,并作为课堂教学质量合格的最低标准。
7.每学年开展名师案例宣传活动,评选和表彰能积极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学生学习动力的优秀教师。优化课时设置,发扬我校“少而精、博而通”的课堂教学优良传统,提高广大教师的执教水平。
二、强化竞争机制,完善组织形式
8.积极推动实施小班上课,确实不具备小班上课条件的,采取大班授课、小班讨论辅导等灵活措施,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建立授课竞争机制,实行教学A、B团队,推行能上能下的授课教师聘任机制。鼓励跨学院、跨学科授课。
9.高度重视一二年级大面积基础课(高等数学、大学物理、基础化学等)的教学质量。理学院、化学学院、外语学院、体育学院、人文学院的本科教学工作重心率先转移至奉贤校区;承担一、二年级本科教学任务的教师,上班地点迁往奉贤校区,在徐汇校区只设立面积有限的教师集体办公室。
10.各学院必须强化奉贤校区的教书育人工作,并建立导师咨询制度,完善管理体系,做到领导和教师的人员到位。2-3年内所有学院将本科教学工作重心及中心迁往奉贤校区。鼓励青年教师担任大面积基础课助教,并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
11.鼓励有责任心并学有余力的在校博士生积极参与本科教学的助教工作,缓解学校助教人数不足的矛盾,其工作成效与博士生在学期间的评优活动挂钩,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增加投入,加强保障机制建设
12.年度财政预算必须优先保证本科教育所需的实验室建设、运转、维护以及实习和毕业环节等经费需求,以保障本科教育的正常运行,提高教学质量。
13.最大程度调整出可供新进师资使用的校内周转公寓,有关职能部门要制订可操作的、人性化的政策措施,并落到实处。
14.后勤部门及相关教学辅助部门应进一步制订工作细则与规程,体现人性化操作和严格管理相结合的工作规范。积极改善本科教育教学的硬件条件,强化对教师和学生的服务意识,并对徐汇校区各类场所资源进行挖潜,保证学生应有的学习空间,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供尽可能的条件保障。
15. 学生工作部门在继续重视课外社团活动的同时,要将学生的校外社会实践与服务作为重要工作内容,鼓励学生自主利用假期、节日从事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奉献爱心等活动,并将学生四年的社会实践与服务经历审核记入档案。学校各部门要将学生的校外历练,提高到与课堂教学质量同等重要的位置。
16. 本原则性意见的解释权归校长办公室;上述相关教育教学质量方面的实施细则,委托教务处、工程教育学系制定。
 
华东理工大学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