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文件精神,现制定《华东理工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管理条例》。
第二条 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符合以下申请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五条 中西部地区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六条 基层单位包含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其它标准参照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报送要求执行。
第三章 标准与期限
第七条 每位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金额上限实行代偿。
第八条 学校每年分6月和12月两批报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递交申请材料。对暂不能落实工作岗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尚不明确的应届毕业生,上半年无需报送补偿或代偿申请材料,留待年底第二批再行报送。
第四章 申请材料与程序
第九条 毕业生基层就业资助申请需要递交以下材料(所有申请材料原件一式两份):
(一)《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
(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就业协议或正式劳动合同。
(三)对地质地矿、野外探测、水电施工、核工业(保密)等非固定或难以确定工作地点的申请,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见附件2),证明工作现场位于以上区域的边远地区(县政府驻地以下)。证明材料本人签字有效。
(四)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 毕业生基层就业资助申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毕业生向学院提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二)学院初审并整理后,汇总学生信息,将以上材料及汇总信息报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生工作部(处)根据上述材料,按本条例规定,审查申请者资格,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四)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将批复文件发至学校,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每年6月,国家通过学校进行在职在岗调查,审核通过后,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 ,3年代偿完毕。
第十二条 助学贷款代偿学生需自己按还款协议按期还款,将国家助学贷款偿还完毕,再提出利息代偿申请。学校与贷款银行核算利息金额,填写利息代偿申请,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审批通过后拨付利息代偿金。
第十三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毕业生基层就业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毕业生基层就业资助资格进行认真审核,对于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资助外,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照《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修正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