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管理办法
校学〔2020〕6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进一步规范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在籍在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成绩达到校优秀奖学金三等奖及以上水平;
(六)家庭经济困难,须经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第五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名额每年按照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的名额确定。
第八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的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上海市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九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15日前,学校将评审结果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学校优秀奖学金,奖金实行就高发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印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学〔2007〕46号)同时废止。如上级有关政策有变动,变动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